近日,华为公司CFO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转机时,被加拿大当局代表美国政府暂时扣留,美国正寻求对孟女士的引渡,面临纽约东区未指明的指控。
纵观整个事件,美国因为制裁伊朗而对一个在加拿大的中国人进行扣留并寻求引渡,是什么将这些乍看起来风牛马不相及的因素联系在一起的呢?答案就是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原则(long—arm juridiction)。
长臂管辖意在维护美国利益最大化,但违背国际法
早在1945年,在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美国法院确立“长臂管辖”原则。但实际上,美国法典中并没有相关定义。美国最高法院有关对人管辖权的判例,其虽偶有提及这一措辞,但并未认可过长臂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类型;其在美国民事诉讼中也并非一种独立类型的管辖权。
不过经过一系列案例,这种实践做法正在得到加强。“长臂管辖”原则可以理解为:美国法院根据长臂法案的授权,依据“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在非居 民被告与法院的联系满足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所要求的最低联系时,对非居民被告行使特别管辖权或者一般管辖权所形成的管辖权范围扩张的效果。
所谓“最低限度联系”主要取决于两点:被告是否在法院地从事系统的和连续性的商业活动;原告的诉因是否源于这些商业活动。至于被告是否在法院地实际出现,则无关紧要。
在本案中,孟晚舟女士尽管身处加拿大,但由于她所在的公司与法院地有所谓的“最低限度联系”,该地区法院依此积极寻求对她的指控。
美国法院长臂管辖体现的是美国法院维护本国原告利益的司法政策。
这项原则已成为美国维护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抓手。“长臂管辖”在美国确立之后,美国利用其在政治、经济、意识形态领域强大的实力,逐渐将这一管辖扩展到合同、侵权、商业经营、金融、投资、家庭关系、反腐败、反垄断、网络等不同领域,并呈现进一步扩大使用范围的趋势。
但这项原则也是严重违背“一个国家不应该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行使国家权力”国际法原则的。在国际上也引起了比较广泛的争议。
如今,在推行“美国优先”和遏制我国国际影响力上升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美国频繁对我企业和个人适用“长臂管辖”,进而获取与美国综合实力不相匹配的超额收益。
我国企业需特别防控“长臂管辖”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徐超和单超曾统计过近年来美国对我企业和个人滥用“长臂管辖”的主要案例,涉及美单方面认定我企业和个人不履行国际制裁决议、垄断美国市场、我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等几种类型,借此挥舞“长臂”。
美国法院的政治气候与整个美国的政治气候密不可分,近年来美国出现了保守主义倾向,特朗普上台后提出的“美国优先”政策,将会促使美国法院更加频繁地适用“长臂管辖”,也必将对我国相关企业造成更大的伤害。
对此,我国政府以及相关企业应当积极应对而不是坐以待毙。
首先,有必要鲜明地反对任何国家根据其国内法对中方实体或个人滥用“长臂管辖”。
再者,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法律指引,特别要提示长臂管辖原则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此之外,还需要完善国内法,赋予我国的司法机关在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时可以采取反制措施的权力。
我国企业也不妨深入研究美国“长臂管辖”的框架体系以及国际冲突法的规定,面对长臂管辖案件,应通过法律途径和法律方式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