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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政府网站集约化容易触碰的法律红线

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8-08-08浏览:1983次

小心!政府网站集约化容易触碰的法律红线   有些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在制订项目采购方案时很可能不知不觉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这并非笑谈!?我们先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下文将简称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国网上是这个样子滴:  大家注意看该条例的第十八条  注意其中打红色波浪纹的文字,“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划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回归到本文标题,小编为您解释一下最新版《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对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的...

小心!政府网站集约化容易触碰的法律红线

 

 

      有些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在制订项目采购方案时很可能不知不觉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这并非笑谈!?我们先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下文将简称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国网上是这个样子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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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注意看该条例的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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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其中打红色波浪纹的文字,“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划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回归到本文标题,小编为您解释一下最新版《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对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的具体影响。

  简单说,关于国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中要求的“通过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简称“四统一”),其中的“统一标准体系制定方”和“统一运维监管方”不可以再参加集约化技术平台、安全防护的建设;或者说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方不能参与整个平台的技术体系制定及运维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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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小编专门请教了资深的政府采购人士,新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出于“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政府项目出现一家垄断,项目内部缺乏监督制约的情况。以“集约化平台运维”为例,一个显而易见的常识:平台运维监管者一定不能同时是平台运维者! 如两者合二为一,那么“项目运维者”基于趋利本能,一定会降低整体的运维质量,出现问题漏报不报、监管缺失的现象。 国办政府网站指引中的“统一运维监管”准确含义是指“统一运维、统一监管、运管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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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理,集约化平台标准制定者和集约化平台建设者如果合二为一,必然会导致“建设技术标准降低落后”的现象。

  如果政府在网站集约化项目不慎被厂商忽悠,让某一个厂商承包了集约化所有实施项目,有什么法律风险?

  首先,项目审计会有问题! 采购审计主要依据法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目前几乎所有的重大财政支出都会有政府采购审计,采购审计的重点之一就是“采购程序合规性”;第二个审计重点就是“采购绩效评价”。很明显,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行为,这两条审计标准都无法通过!

  其次,会引发行政监察!这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很可能触发投诉与举报,进而引起监察部门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具备“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的职责。

  关于政府网站集约化系统采购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小编再罗列两个,大型政府信息化项目运维都需要第三方监管: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网站集约化平台项目属于大型政府信息化项目,平台建设需要监理,平台运维更需要监理和监管(而且要具备一定网站监测监管技术的监理机构),运维和监管要分离! 当下政府网站及政府在线服务又是国家重点建设领域,社会瞩目,在集约化建设项目立项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循各项法律,对政府网站业主是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