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新动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就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提升服务为核心,以政府权力清单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创新实践“互联网+”思维,开启了从“群众跑腿”到互联网“数据跑腿”的服务管理新模式。当下,各地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当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过程中的具体体现。这就需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一方面需要深刻理解“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府职能转变之间的逻辑关系,更重要的是,应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主要矛盾作出的新论断和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针对这些问题,有的放矢,从管理、业务、技术、制度层面加以完善和提升,科学有序高效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加快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进程提供支撑和保障。
(一)双轮驱动: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线上线下相融合体系
就“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模式来看,主要有线下服务模式、线上服务模式和线上线下相融合(OTO)三种。目前,多数地区仍以线下服务模式为主,线上服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深化,线上线下相融合正在走向主流。一是深刻认识OTO模式的实践价值。在体制机制上,需要优化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发挥“互联网+”的积聚效应,破解“诸侯割据”困局,实现1+1>2的化学效果。二是准确厘清线上线下相融合的辨证关系。线上服务不是完全替代线下模式,也不是线下模式的升级版,更不是线下模式的山寨版,而是在业务流程、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诸多方面进行重塑和升华。新媒体和传统纸媒融合发展的成功案例即是有力佐证。三是正确把握OTO模式的推动路径。OTO模式势必会经历“单一线下—线上线下独立运行—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的发展阶段,有助于打破原来单一化的供给模式,在政务服务供给由“政府端菜”向“公众点餐”转变过程中,能够衍生出多元化、个性化、便捷化的服务形态。
(二)共享开放:打通“互联网+政务服务”数据流
共享开放是现代政府的必然要求。传统的政府机构封闭式运行机制带来了行政组织结构“碎片化”、数据资源“碎片化”、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互联网+”使政府组织机构从金字塔形转型成为扁平化与多元化的新格局,同时将诱发新的组织模式和数据共享开放新形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通过政务部门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协同联动,实现跨部门数据流动,提升公共服务的整体效能,让居民和企业少跑腿。从技术层面来看,“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生命力在于数据。“互联网+政务服务”内涵的数据共享开放包含两个维度。其一是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大数据之父舍恩伯格提出,大数据的核心要义在于共享。对“互联网+政务服务”而言,信息共享主要介于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内部和不同部门之间。国务院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为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提供了基本遵循。其二是数据开放。网上政务大数据蕴含着巨大的价值,为“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速增效提供了更多可能,也为政府信息资源的增值利用提供了指引方向。建立和完善数据开放机制,将原本沉睡在政府机关抽屉里的数据,比如身份户籍、婚育、社保、纳税等与百姓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攸关的基础信息,以及企业登记、资质、信用信息通过开放,供访问下载、深度开发和增值利用。
(三)优化服务: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供给能力
增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网上政务服务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互联网+政务服务”目前面临的基本矛盾。为了较好解决这一矛盾,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网上办事需求,切实增强获得感,就有必要重新审视“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和能力提升的着力点。一是扩展网上服务的覆盖面。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凡与企业注册登记等9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等5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做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由此,有必要细化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此类事项办事指南,明确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二是逐步拓展网上服务的深度。从实践来看,网上服务深度可分为信息公开、表格下载、网上预约和在线办理四个发展阶段。应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不同地区发展的差异性,如西部偏远地区由于信息化基础设施落后,要完全同步实现“不见面审批”“最多跑一次”等改革愿景,可能比东部发达地区难度更大。三是要标准先行。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规范,包括管理机制、服务流程、技术应用、安全体系等。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可以由国家层面制定《“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对“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发展的涉及内容逐一加以规范。
(四)透明法治: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环境
透明法治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有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过程只有遵循透明化、法治化的基本理念,方能为建设法治政府保驾护航。从目前“互联网+政务服务”进展来看,必须按照十九大关于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职能、提效能,培育良好市场环境,最大限度便企利民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一是明确由法制办、编办、政务服务等部门梳理不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各种规定,建立目录清单,做到有据可查。二是积极开展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中的应用试点,尽快明确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中的法律地位。三是尽快开展数据流动和利用的监管立法,加大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此外,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使政府“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企业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职能、提效能,培育良好市场环境,最大限度便企利民提供强有力保障。